
核心结论 — 一读即懂
- 震撼判决:2013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v. A(Eric v. Lola 案,2013 SCC 5)裁定:魁北克将事实配偶排除在家庭财产制度之外,不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同居伴侣在魁北克无权自动分享”家庭遗产”(patrimoine familial),也无权申请配偶赡养费。
- 全国落差:其他省份(安省、卑诗省、阿省等)对同居伴侣有不同程度的财产与赡养保护;魁北克是全国独一无二的法律孤岛。
- 联邦定义:IRCC 认定事实婚姻(common-law)须连续同居满 12 个月;税务上与已婚配偶等同,满 12 个月即可共同申报 T1 税表。
- 唯一救济:魁北克事实伴侣分手后,可依”不当得利”(enrichissement injustifié)起诉,但诉讼漫长、胜诉不确定,费用高昂。
- 自保关键:公证版同居协议(convention de vie commune)+ 遗嘱 + 受益人指定,是魁北克事实伴侣的三道必备防线。
许多在魁北克生活的华人移民家庭,以为和伴侣同居几年就等同于法律上的”婚姻”。他们错了。这种误解,可能在分手那一天让一方当事人失去一切。本文由思络法律研究团队深度撰写,带你逐条梳理加拿大各省事实婚姻的法律差异,重点剖析让无数人付出惨痛代价的魁北克”陷阱”——以及你现在就能采取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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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事实婚姻”(Common-Law / De Facto)?
“事实婚姻”(Common-Law Partnership,或在魁北克称 union de fait / de facto couple)是指两个人以类似夫妻的方式同居生活,但未经法律登记结婚的伴侣关系。在日常语言中,中文圈常将其称为”同居伴侣”或”未婚伴侣”。
这一概念在加拿大法律中的关键问题是:同居多久,才算在法律上被认可? 而更重要的问题是:被认可之后,能得到什么保护?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在魁北克和其他省份之间有天壤之别。
联邦标准:12 个月连续同居
在联邦层面,加拿大移民局(IRCC)和联邦税务局(CRA)均采用统一的认定标准:连续同居满 12 个月,即构成联邦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伴侣”(common-law partner)。这一标准适用于:
- 配偶/伴侣移民担保(Family Class Sponsorship)
- 联邦个人所得税 T1 申报(可以配偶/同居伴侣身份申报)
- GST/HST 退税、牛奶金(Canada Child Benefit)等联邦福利计算
- 联邦政府雇员福利计划(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受益人等)
请注意:联邦的”认可”仅限于联邦层面的权利义务。它不赋予事实伴侣任何省级家庭法层面的财产权利。这正是魁北克问题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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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事实婚姻认定标准大对比
加拿大家庭法属省级立法权限,各省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门槛和法律后果差异显著。以下表格汇总主要省份的关键规则:
| 省份 | 认定门槛 | 财产分割权利 | 配偶赡养费 | 关键法律依据 |
|---|---|---|---|---|
| 魁北克(QC) | 无门槛(法律不认可事实伴侣享有婚姻财产权) | 无(家庭遗产、后得财产均不适用) | 无(不适用《民法典》夫妻赡养义务) | CCQ art. 401–430(家庭遗产);Quebec v. A, 2013 SCC 5 |
| 安大略(ON) | 同居满 3 年;或同居满 1 年且有子女 | 可申请”占有令”(家庭主居留权),但无自动净家庭财产均分权 | 有(达门槛后可申请赡养费) | Family Law Act, RSO 1990, c. F.3, s. 29 |
| 卑诗省(BC) | 同居满 2 年;或同居任意时长但有子女 | 有(达门槛后与已婚配偶几乎等同,家庭财产均分) | 有 | 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 25, s. 3 |
| 阿尔伯塔(AB) | 同居满 3 年;或同居任意时长但有子女(互相依赖关系) | 有限(可申请”财产分割令”,但不等同于婚姻财产均分) | 有 | Adult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s Act, SA 2002 |
| 新斯科舍(NS) | 同居满 2 年 | 有(家庭财产均分,类似已婚) | 有 | Domestic Partners Registration Act |
| 联邦(IRCC/CRA) | 连续同居满 12 个月 | 不适用(联邦不管家庭财产) | 不适用(联邦不管赡养费) | Income Tax Act, RSC 1985, c. 1 (5th Supp.), s. 248(1) |
核心警示:魁北克是加拿大唯一一个明确立法,将事实伴侣完全排除在婚姻财产制度和配偶赡养义务之外的省份。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为之的立法选择——并经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2013 年确认为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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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ric v. Lola:让整个加拿大震动的最高法院判决
案件背景
2013 年 1 月 25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SCC)就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v. A(2013 SCC 5)作出裁决。这起案件在媒体上被称为”Eric v. Lola”(双方当事人的化名),是魁北克近几十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家庭法判例之一。
案件事实如下:
- “Eric”是一位极其富有的巴西商人,在魁北克有大量资产。
- “Lola”是一位来自巴西的年轻女性,与 Eric 同居约 7 年,育有 3 名子女。
- 在整段关系中,Lola 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 两人从未结婚。分手后,Lola 几乎一无所有。
- Lola 向法院提出:魁北克《民法典》(CCQ)将事实伴侣排除在家庭财产(patrimoine familial)分割、赡养费(aliments)和后得财产(société d’acquêts)分割制度之外,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15 条(平等权)。
最高法院如何裁决?
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微弱多数裁定:魁北克的立法选择不违宪。关键逻辑如下:
- 自主选择原则:魁北克立法机关认为,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以及是否接受婚姻财产制度的约束。事实伴侣是”选择”了不结婚,因此”选择”了不受该制度保护。
- 立法裁量空间:省级立法机关在家庭法领域有广泛的政策裁量权,法院应尊重立法者的选择。
- 少数派意见(McLachlin 首席大法官等):认为该立法造成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特别是对关系中的经济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构成实质不平等。
判决的具体后果:魁北克事实伴侣无权享有什么
| 法律制度 | 已婚夫妻享有 | 魁北克事实伴侣享有 | 其他省份同居伴侣(达门槛后) |
|---|---|---|---|
| 家庭遗产均分(Patrimoine familial) | 有 | 无 | BC、NS 等省:有 |
| 配偶赡养费(Pension alimentaire pour époux) | 有 | 无 | ON、BC、AB 等省:有 |
| 后得财产均分(Partage de la société d’acquêts) | 有(默认婚姻财产制) | 无 | BC 等省:有 |
| 子女抚养费(Pension alimentaire pour enfants) | 有 | 有(子女权利不受伴侣关系状态影响) | 全国均有 |
| 不当得利诉讼(Enrichissement injustifié) | 通常不适用(有专门婚姻法律保护) | 可申请(但胜诉不确定,费用高) | 视情况 |
| 无遗嘱继承权(Succession ab intestat) | 有 | 无(无遗嘱则一分钱不得) | 视省份规定 |
| 住所留用权(Droit au logement familial) | 有 | 无(非产权方可被要求立即搬离) | 视省份规定 |
关键细节:子女抚养费是例外。无论父母是否结婚,魁北克父母均有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义务。Lola 在 Eric v. Lola 案中最终获得了子女抚养费,但她申请的个人赡养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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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实案例:7 年同居、2 个孩子、一场分手,她能得到什么?
以下是一个在魁北克华人移民群体中极具代表性的虚构但高度写实的案例,综合了思络法律研究团队接触到的同类情形。
案例:林女士的七年
背景:林女士(化名),2016 年以工作签证来到蒙特利尔,2017 年与男友陈先生(加拿大公民)开始同居。两人从未结婚,未签订任何协议。林女士辞掉工作,全职照顾两个孩子(分别于 2018 年、2020 年出生)。蒙特利尔共同居所为陈先生婚前购入,登记在陈先生名下,市值约 75 万加元,剩余按揭约 30 万元。2024 年,两人分手,陈先生要求林女士搬离。
林女士能得到什么?
- 子女抚养费:YES。两个孩子各有权依魁北克《儿童赡养费计算表》(Lignes directrices sur les pensions alimentaires pour enfants)获得抚养费。具体金额取决于双方收入及抚养时间安排。以陈先生年收入 12 万元、林女士收入为零、平分抚养时间为例,两个孩子合计约每月 1,500–2,000 元。
- 共同住所的产权:NO。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林女士对该物业无产权主张(除非能证明她以金钱或劳动力对该物业有实质贡献,则可走”不当得利”诉讼,但举证困难)。
- 配偶赡养费:NO。魁北克事实伴侣无权申请离婚赡养费(联邦《离婚法》不适用于未婚伴侣)。
- 家庭遗产分割:NO。Patrimoine familial 仅适用于已婚夫妻,林女士无权主张。
- 不当得利诉讼(Enrichissement injustifié):可能,但艰难。林女士可主张:她七年的无偿家务劳动和育儿贡献,使陈先生的财富得以积累,构成”不当得利”。但她需要在法庭上量化这些贡献的经济价值,并证明陈先生因此受益而她受损。这类诉讼费用通常在 2 万至 8 万加元以上,耗时 2–4 年,胜诉金额无法预测。
- 立即搬离风险:由于林女士对共同住所无产权,陈先生在法律上有权要求她搬离。她没有配偶的住所留用权。
结论:林女士在这段七年的关系中,在法律上几乎一无所有。唯一可靠的权利是孩子的抚养费,以及一场代价高昂、结果不确定的不当得利诉讼。如果她当初在同居时签订了公证同居协议,结果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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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当得利诉讼
魁北克民法为分手的事实伴侣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不当得利之诉(action en enrichissement injustifié,魁北克《民法典》第 1493–1496 条)。这是事实伴侣在没有同居协议的情况下,唯一可能从法院那里要求补偿的法律手段。
构成要件(必须全部证明)
- 对方因此获益(enrichissement);
- 申请人因此受损(appauvrissement);
- 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关联性;
- 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sans justification)。
现实中的困难
- 举证负担重:申请人需要量化自己的贡献(如无偿家务劳动、育儿、为对方事业的牺牲),并以经济价值呈现给法院。这需要专家证人,费用昂贵。
- 结果不确定:法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预期,也可能被全部驳回。
- 诉讼周期长:此类诉讼在魁北克法院通常需要 2–5 年才能终结。
- 费用高昂:律师费通常在 3 万至 10 万加元以上,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 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 2925 条,提出不当得利诉讼的时效为分手后 3 年内(关系结束之日起算)。
实务建议:不当得利诉讼是”亡羊补牢”的最后手段,而不是替代同居协议的可靠安排。它的存在,恰恰说明了提前签署协议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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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我保护:魁北克同居伴侣的四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公证同居协议(Convention de vie commune)
公证同居协议是魁北克事实伴侣最重要的自保工具。通过该协议,双方可以自愿创设那些法律默认不给予事实伴侣的权利。一份完整的协议应涵盖:
- 财产归属条款:明确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为共同财产(及份额比例);
- 共同支出分摊:家庭开支、按揭还款如何分担;
- 分手补偿条款:若一方为家庭牺牲事业,分手时对方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搭配赡养费”条款);
- 债务隔离条款:一方的债务不连带另一方;
- 住所处置条款:分手后住所的处置方式(出售、买断等);
- 子女安排条款(如有):抚养费、探视等原则性安排。
公证 vs. 律师见证:同居协议可由律师或公证人起草,但强烈建议由公证人公证。公证版协议在魁北克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且难以被事后推翻(因为公证人须向双方确认其理解内容并出于自愿)。
费用参考:蒙特利尔一份标准公证同居协议的公证费用通常在 800 至 2,500 加元之间,视复杂程度而定。双方各自聘请律师审阅协议(强烈建议)可另加 1,000–3,000 元。与日后数十万元的诉讼费用相比,这是极为值得的投资。
第二道防线:遗嘱(Testament)
这是最常被忽视,却最容易补救的盲点。魁北克的无遗嘱继承规则(CCQ art. 653–696)明确:事实伴侣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若你的伴侣不幸离世且未留遗嘱,他/她的全部遗产将依次由父母、兄弟姐妹、更远亲属继承——你作为长期伴侣,分文不得。
解决方案非常简单:立一份遗嘱,明确将你希望留给伴侣的财产列明。魁北克遗嘱有三种形式:亲笔遗嘱(全文手写并签名)、公证遗嘱(最具效力,无需执行程序)和见证遗嘱。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费用约 300–600 元。
第三道防线:受益人指定(Désignation de bénéficiaire)
以下账户和产品,可以直接将伴侣指定为受益人,绕过遗嘱和遗产程序直接转移:
- 人寿保险(Assurance vie):在保险合同上直接指定伴侣为受益人;
- RRSP / RRIF:通过联邦税务规则,可指定配偶或同居伴侣为指定受益人(rollover 免税);
- TFSA(免税储蓄账户):可指定为”继承持有人”(successor holder),实现免税转移;
- 团体保险及员工福利计划:更新受益人信息,指定伴侣。
受益人指定的优先级高于遗嘱,是传递财产最直接、最低成本的方式。许多人在关系改变后忘记更新受益人信息,导致财产最终流向前任或已疏远的亲属。
第四道防线:共同产权登记(Copropriété)
若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应在房产登记时明确双方的产权比例(如各 50%,或按出资比例),并以共同产权(indivision)形式登记,而非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分手时将无法主张任何财产份额(除非走不当得利诉讼)。
总结:四道防线缺一不可。同居协议保护关系中的财产安排;遗嘱保护身后财产传承;受益人指定保护特定金融账户;共同产权登记保护共同购置的房产。这四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魁北克事实伴侣的完整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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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IRCC 视角:移民担保中的”事实婚姻”与”结合伴侣”
对于华人移民群体来说,”事实婚姻”最直接的应用场景之一是配偶/伴侣担保移民(Family Class Sponsorship)。理解 IRCC 对三类伴侣关系的定义,至关重要。
IRCC 三类伴侣定义
| 类别 | IRCC 定义 | 核心要求 | 证明文件 |
|---|---|---|---|
| 配偶(Spouse) | 经合法登记结婚的伴侣 | 婚姻在中加两国均合法有效 | 结婚证(需公证认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
| 事实婚姻伴侣(Common-Law Partner) | 未婚但持续同居满 12 个月的伴侣 | 连续同居满 12 个月(短暂外出不中断同居,但须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 | 共同租约/房产证、银行账单、信件、照片、证明人声明 |
| 结合伴侣(Conjugal Partner) | 因法律或移民障碍无法同居的伴侣 | 已维系类婚姻关系满 12 个月,但无法同居(因其国家不允许两人共同移居、不批准签证等) | 签证拒绝信、通讯记录、财务联系证明、访问记录 |
结合伴侣(Conjugal Partner):特别说明
“结合伴侣”类别经常被误解。它的核心逻辑是:双方想同居但客观上无法实现,因此以这一特殊类别进行担保。典型适用情形:
- 双方中有一方为某国公民,该国不允许双方合法同居(如因国籍、宗教法律等限制);
- 被担保方多次申请签证前往加拿大与担保方共同居住,但签证被反复拒绝;
- 双方已维系稳定的”远距离婚姻式关系”超过 12 个月(书信、汇款、互访记录等)。
注意:结合伴侣担保是IRCC 明确要求”最后手段”(last resort)的类别。如果双方实际上可以同居(例如,被担保方可以到加拿大合法居住,但双方只是”选择”异地),IRCC 将拒绝以结合伴侣类别提出申请。若两人可以在加拿大或第三国同居,应首先满足”事实婚姻伴侣”的 12 个月同居要求,再行申请。
联邦税务:同居满 12 个月即可享受配偶税务待遇
根据联邦《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第 248(1) 条,同居满 12 个月后,你的伴侣即被视为联邦税务意义上的”common-law partner”,以下税务权益随即适用:
- T1 联合申报:可在税表上申报伴侣作为”配偶或同居伴侣”,申请配偶额度(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Amount,2025 年基本额度约 15,705 元);
- GST/HST 退税:作为家庭单元计算,可能增加退税金额;
- 牛奶金(CCB):以家庭收入合并计算,影响每月补贴金额;
- RRSP 配偶计划(Spousal RRSP):可向伴侣的 RRSP 账户供款,实现退休收入分配,降低家庭整体税负;
- 资产转移免税:伴侣间资产转移(如自住房)可适用”资本利得滚存”(rollover),递延税务。
重要提醒:联邦税务上的”同居伴侣”认定是自动的,无需主动申请。但你有义务如实在 T1 税表上更新自己的伴侣状态。若刻意隐瞒,可能面临税务局的补税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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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Eric v. Lola 之后:改革呼声与 2026 年现状
2013 年判决发布后,魁北克省内掀起了持续多年的改革讨论。以下是主要发展时间线:
改革历程
- 2015 年:魁北克民法改革委员会(Comité consultatif sur le droit de la famille)发布报告,建议对 7 年以上同居关系或有子女的同居伴侣赋予部分财产保护,但为”选择退出”(opt-out)制,即默认保护、当事人可协议排除。
- 2020 年:自由党政府(Gouvernement Legault 前任)提出《第 2 号法案》(Projet de loi n°2),拟对长期同居伴侣引入”连带家庭”(famille à statut indifférencié)概念,给予部分财产保护。该法案在社会上引发激烈辩论,保守派认为侵犯个人自由,进步派认为保护力度不足。
- 2021–2022 年:《第 2 号法案》立法程序搁置,议会未能在届期结束前通过该法案。
- 2023 年:魁北克司法部宣布重新启动家庭法改革讨论,并委托新一轮公众咨询。
- 2025–2026 年:截至本文发布(2026 年 4 月),魁北克尚未通过任何给予事实伴侣自动财产保护的新立法。现行法律框架(Eric v. Lola 确认的规则)仍然有效。改革方向仍存在较大政治分歧,预计近期内不会出现根本性改变。
2026 年现实:不要等待立法改革来保护你。在新法律生效之前(且有任何生效的保证),魁北克同居伴侣的唯一有效保护是私人协议。立即行动,而不是寄望于政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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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证同居协议实务指南
为什么必须公证?
在魁北克,私人文件(两人自行签署的协议)法律效力远低于公证文件。公证同居协议有以下优势:
- 真实性推定:公证文件被推定为真实,无需额外举证;
- 执行力强:公证协议在魁北克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
- 难以事后推翻:当事人声称”被迫签署”或”未理解内容”的抗辩极难成立,因为公证人有义务向双方解释内容并确认自愿;
- 正式公证登记:协议在魁北克公证处档案馆(Chambre des notaires)存档,不会因纸质文件遗失而失效。
协议签订流程
- 各自聘请律师(强烈建议):双方各自咨询独立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协议的法律后果。公证人起草协议,但他/她同时代表双方,无法偏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建议。
- 起草协议:通常由一方的律师或公证人起草初稿,双方律师审阅修改。
- 财产清单:双方如实披露各自的财产(房产、投资、银行存款)和负债,作为协议附件。
- 双方理解并同意:公证人须向双方解释协议的每一项条款,确认双方理解并出于完全自愿签署。
- 公证签署:双方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公证人盖章,协议存档。
费用参考(蒙特利尔,2026 年估算)
| 项目 | 费用范围 | 备注 |
|---|---|---|
| 公证人起草及公证费 | $800 – $2,500 | 视条款复杂程度 |
| 各自律师审阅费(×2) | $1,000 – $3,000 / 人 | 强烈建议,但非强制 |
| 协议修订(若需多次) | $200 – $800 | 每次修订版本 |
| 合计(保守估算) | $3,000 – $8,000 | 远低于日后诉讼费用 |
何时签:越早越好。理想情况下,在同居开始时或关系稳定下来后尽快签署。关系进入危机状态后才讨论协议,往往遭到对方抵触,且法院可能质疑协议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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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华人移民常见认知误区清单
思络法律研究团队在与华人移民家庭的接触中,归纳出以下最常见的认知误区,逐一澄清:
| 常见误区 | 实际情况 |
|---|---|
| “我们同居 3 年了,等于结婚了” | 在魁北克:完全错误。同居多少年都不等于结婚,不会自动产生婚姻财产权利。 |
| “我有孩子,所以我们算事实夫妻” | 有孩子只影响子女抚养费,不赋予你配偶赡养费或财产分割权利(在魁北克)。 |
| “我为家庭牺牲了事业,分手时一定能拿到补偿” | 在魁北克,需通过诉讼证明”不当得利”,既不自动,也不确定。 |
| “IRCC 认可了我们是事实伴侣,所以魁北克也保护我们” | 联邦认可(移民/税务)与省级家庭法保护是两套独立的法律体系,互不关联。 |
| “我伴侣死后,我们的共同住所自然归我” | 若住所仅登记在对方名下,且对方无遗嘱,你作为事实伴侣在魁北克无继承权,可能被亲属继承人要求迁出。 |
| “我们在中国经历相当于夫妻,加拿大应该认可” | 加拿大家庭法以加拿大境内的同居事实为准。在中国的共同生活经历无法替代加拿大境内的同居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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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FAQ)
Q1:我在魁北克与伴侣同居了 10 年,分手后他/她能拿走我婚前购入的房子吗?
如果房子仅登记在你名下,且你们没有签订任何同居协议,你的房产在法律上完全属于你,对方无权主张任何财产份额。但对方可以尝试通过”不当得利”诉讼,主张他/她在这 10 年内为房产增值做出了贡献(如支付部分按揭、装修费用、或无偿家务)。若诉讼成功,法院可能判令你给予金钱补偿,但不会强制转让房产所有权。
Q2:同居协议一定要在同居前签吗?已经同居了两年还能签吗?
可以在任何时间签署,但越早越好。已同居的伴侣同样可以签订同居协议,协议从签署之日起生效(原则上不能溯及既往,除非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关系已出现问题后签署协议,日后可能面临”被迫签署”的质疑,建议在律师见证下完成。
Q3:我在安大略同居了 3 年后搬到魁北克,再同居 2 年后分手,哪个省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家庭法诉讼以分手时双方共同居住地(通常)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如果分手时你们居住在魁北克,魁北克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并适用魁北克法律。在安大略的同居年数通常无法”继承”并在魁北克法律下换算。这一问题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应咨询律师获取具体建议。
Q4:我和伴侣在签证上同住一地址,但其实分开睡,算同居吗?
IRCC 对”同居”的要求不仅仅是共用地址,还要求双方以类似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conjugal relationship)。若双方仅是同住但无实质伴侣关系,IRCC 可能认定不符合事实婚姻要求。在审查中,移民官会参考财务合并程度、社交认知(是否被亲友认知为伴侣)、共同决策等因素。
Q5:我的伴侣突然去世,我们没有遗嘱。我能继续住在我们的共同住所吗?
这取决于住所的产权情况。若房产以共同共有(indivision)方式登记(双方各占 50%),你保留你的那一半,对方的那一半依法定继承流向其遗产(亲属)。若房产仅登记在对方名下,你对该住所无任何产权,继承人可以要求你搬出。若想保障居住权,必须在对方生前立遗嘱,或将房产以共同名义登记。
Q6:如果我在魁北克有孩子,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魁北克子女抚养费依据《儿童赡养费计算表》(Règlement sur la fixation des pensions alimentaires pour enfants)计算,主要参数包括:(1)父母双方的净年收入;(2)子女数量;(3)抚养时间分配(各方照顾子女的时间百分比)。抚养费金额与父母是否结婚无关,同居父母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若双方收入差异较大,高收入方需支付较高比例。具体金额可通过魁北克司法部在线计算器(Simulateur de calcul de la pension alimentaire)估算。关于抚养费计算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本系列第 13 集:《赡养费与子女抚养费:数字如何计算》。
Q7:同居协议与婚前协议(马里托婚姻合同)有什么区别?
婚前协议(Contrat de mariage)是为即将结婚的伴侣设计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制度(如分产制、后得财产制)及分手时的财产安排。同居协议(Convention de vie commune)则是专为不打算(或尚未)结婚的同居伴侣设计,填补魁北克法律的保护空白。若你们日后决定结婚,同居协议通常需要更新为婚姻合同。关于婚前协议的详细说明,请参阅本系列第 4 集:《婚前协议:保护你带进婚姻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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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平等的权利,需要你主动争取
加拿大的家庭法体系复杂,魁北克的法律选择与其他省份存在根本性差异。Eric v. Lola 案提醒我们:法律不会自动保护每一段长期同居关系——在魁北克,这一保护需要当事人亲自创设。
对于在魁北克生活的华人移民来说,文化上对”法律手续”的天然回避,往往让人在关系稳定时忽略了签订协议的必要性。等到关系破裂,才发现法律无法提供任何援助,为时已晚。
思络法律建议:
- 若你正在魁北克以事实伴侣关系共同生活,立即咨询家庭法律师或公证人,评估是否需要同居协议;
- 无论是否签同居协议,都应立遗嘱并更新受益人指定;
- 若正在考虑伴侣担保移民,了解 IRCC 对”事实婚姻”与”结合伴侣”的区分,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
- 如果已经分手但未采取法律行动,注意不当得利诉讼的 3 年时效限制。
法律的平等,需要你主动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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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与法律依据
- Quebec (Attorney General) v. A, 2013 SCC 5, [2013] 1 SCR 61(Eric v. Lola 案)
- Code civil du Québec(魁北克《民法典》),LRQ c. CCQ-1991,特别是第 401–430 条(家庭遗产)、第 493–515 条(后得财产)、第 585–596 条(赡养义务)、第 1493–1496 条(不当得利)、第 653–696 条(法定继承)、第 2925 条(时效)
- Family Law Act, RSO 1990, c. F.3(安大略《家庭法》)
- 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 25(卑诗省《家庭法》)
- Adult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s Act, SA 2002, c. A-4.5(阿尔伯塔《成人相互依赖关系法》)
- Income Tax Act, RSC 1985, c. 1 (5th Supp.),第 248(1) 条(common-law partner 定义)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SOR/2002-227,第 1 条(IRCC 伴侣类别定义)
- IRCC 官方网站:Sponsor your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conjugal partner or dependent child(2026 年版)
- 魁北克民法改革委员会报告(2015 年):Pour un droit de la famille adapté aux nouvelles réalités conjugales et familiales
- 魁北克司法部(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du Québec):L’union de fait au Québec(官方说明文件)
- Canada Revenue Agency(CRA):Common-law partners(P102 指引)
- 魁北克公证人协会(Chambre des notaires du Québec):Le contrat de vie comm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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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婚姻与离婚全攻略
本系列共 16 集,覆盖从结婚到离婚、从财产到抚养的全流程法律知识。点击下方各集深度阅读。
- ⏳ 第 1 集:担保结婚——真实婚姻 vs. 名义婚姻 (Coming Soon)
- ⏳ 第 2 集:跨国结婚——在中国结婚、在加拿大生活 (Coming Soon)
- ⏳ 第 3 集:在加拿大结婚——法律要求全解析 (Coming Soon)
- ⏳ 第 4 集:婚前协议——保护你带进婚姻的一切 (Coming Soon)
- 📍 第 5 集:同居不等于结婚——魁北克 Eric v. Lola 陷阱(当前篇)
- ⏳ 第 6 集:家庭暴力——报警、保护令与法律行动 (Coming Soon)
- ⏳ 第 7 集:外遇与出轨在婚姻中的法律后果 (Coming Soon)
- ⏳ 第 8 集:重婚与跨国多配偶——刑法与移民风险 (Coming Soon)
- ⏳ 第 9 集:离婚程序——联邦《离婚法》通俗解读 (Coming Soon)
- ⏳ 第 10 集:跨国离婚——中加两地资产与司法管辖 (Coming Soon)
- ⏳ 第 11 集:抢孩子——离婚中的监护权争夺 (Coming Soon)
- ⏳ 第 12 集:财产分割——魁北克家庭遗产深度解析 (Coming Soon)
- ⏳ 第 13 集:赡养费与子女抚养费——数字如何计算 (Coming Soon)
- ⏳ 第 14 集:婚姻无效 vs. 离婚——当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Coming Soon)
- ⏳ 第 15 集:离婚后的遗产规划——遗嘱、受益人、RRSP (Coming Soon)
- ⏳ 第 16 集:家庭调解 vs. 诉讼——成本、速度与结果 (Coming Soon)
本文由思络法律研究团队(SiLaw Legal Research Team)撰写,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建议或律师-客户关系的建立。家庭法律状况因个人情况而异,请咨询持牌律师或公证人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专业建议。法律信息截至 2026 年 4 月,如有变化请以最新立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