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华人移民家暴/离婚/调解/分财产/打官司及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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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数据显示,加拿大华人移民离结比率竟高达60%,远高于全国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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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亚裔家庭观念重,离婚比较慎重,离结比率较低,如在美国,来自单亲家庭亚裔学生比例为各族裔中最低的16%。

但在加拿大,情况却似乎相反:有非正式数据显示,加拿大华裔新移民离结比率竟高达60%,远高于全国平均数。

传统上注重家庭的亚裔,何以在加拿大离婚率高于平均值?

这是因为加拿大华人家庭中新移民比率特别高,而新移民适应新生活环境能力差,移民后经济状况不佳,且夫妻双方找工作、适应环境能力参差不齐,很容易导致家庭破裂。

此外,不少移民夫妻并非同时抵达,其中一方很可能为经济或其它因素考虑而留在国内,两地分居成为婚姻和家庭的杀手。

事实上,美国亚裔新移民的离婚率也远高于平均值,只是相对于加拿大近20年来屡屡出现的亚裔移民潮,美国亚裔移民结构相对正常罢了。

大温哥华地区据称是世界最适合居人之地,这里富人云集,到处可见家底殷实的中国投资移民。

但他们通常是空中飞人家庭,即丈夫在中国努力挣钱,养活这里的妻儿。这样不完整的家庭,也缺乏婚姻的安稳性。

笔者的一位女友今年近40岁,育有一10岁女儿,八年前移民温哥华市。她是个知识女性,一安顿好便重回学校,用四年时间换回一张含金量颇高的加拿大大学文凭。

还没高兴多久便发现先生难耐身处异乡的寂寞,与另一大陆女人暗结秦晋。好在先生自知理亏,主动放弃女儿抚养权,但新欢欲独霸他丰厚家财,不允许付笔者朋友生活费。

凭她优秀的自身条件,本不愁找不到工作,可她那专业上班时间与照顾孩子起冲突,弄得一筹莫展。最后只得以经营民宿换得生计,打理民宿需要修修补补的技能,她一个女人家做得着实辛苦。

更令她伤心的是前夫每次飞来并不是看自己,孤家寡人的惆怅有谁知晓?她常后悔:"念那么多书有什么用?把丈夫都念丢了。是啊,哪个女人真愿弄到离婚这一步呢?"

有些大陆新移民的"离婚大战",则是因抵达新家后两人在家庭中角色改变,彼此不适应而渐行渐远。

笔者的一位朋友在国内是著名运动员,妻子则是个电脑公司技术员,当时“男主外女主内”,关系很融洽恩爱。

刚到加拿大定居维多利亚,两人又双双脱产读本地文凭,靠男方带来的积蓄维生。

一开始还好,但很快问题就来了:女方文化底子好,顺利拿到文凭,在一家美国IT公司的分支找到工作,不久更搬去大温、西雅图上班。

男方从小就在运动队训练,虽然名义上有大专文凭,但文化功底差,语言也不过关,总也毕不了业,跟着妻子辗转几处,原本的家庭主角,如今却成了配角,

两人都越来越不自在、不适应,最终弄到离婚收场。好在这两位当年结婚快(据说一见钟情不到两个月领证),如今离婚也快,当然,这和他们没有孩子也有很大关系。

还有的新移民婚姻破裂就更让人百感交集了。

笔者移民后交到的第一个朋友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小夫妻:两人在国内青梅竹马,又双双留学、移民。

后来男方觉得自己的专业在国内更有发展前途,就说服妻子回流,同一专业的妻子也欣然同意,男方兴冲冲地回国"打前站",一切办妥,等来的却是妻子的离婚请求。

原来妻子的父母陷入一场经济诉讼,要求自己女儿"千万不要回国以免满盘皆输",结果,好端端一对夫妻,却因为长辈的变故成了分飞劳燕。

不论如何,离婚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不论是亲情上、人伦上,精神上、经济上、健康上。

毕竟和睦同居、白头偕老、一生牵手才是人们对爱情婚姻的追求,愿伴侣们多一点理解、信任、包容,多一点爱,风雨相伴走完人生。

案例:留学生在加拿大离婚,房产竟然这样分

这几年留学生买房一直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每年会有不少家长趁暑假机会飞来加拿大探望子女。

探望之余,家长们不约而同的会对加拿大相比国内低廉的房价产生无限兴趣,同时也是借买房之机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借着房势的上涨而进行一次有益的投资。

但是现代社会,情感世界错综复杂,谁也无法对未来作出承诺和保证。

为孩子买房当然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经常被客户问到一个问题:“如果我的儿子结婚了,这房子得分给媳妇吗?如果很快又离婚了,我这钱不就损失大了吗?

毕竟,在结婚的加拿大人中,有三分之一左右会以离婚收场,所以有些人未雨绸缪,签订婚前财产合同,以免人财两失。

怎样订立婚姻财产合同

在魁北克婚姻财产合同允许夫妻或者将要结为夫妻的两个人选择他们的婚姻财产制度,预设确定当一方死亡后的财产分配。

这种婚姻财产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师公证才有效力,也就是说签订此合同的夫妻双方必须在公证师面前签字

什么时候需要签订这种婚姻财产合同? 

婚姻财产合同可以在登记结婚之前签订,于缔结婚姻之日起生效。未满十八岁的夫妻应得到法院的准许,并且法院要征求父母的意见。婚姻财产合同也可以在夫妻结婚后签订,合同于签订之日生效。

签订婚姻财产合同的好处是什么? 

◆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同的财产制度规定了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结束时财产不同的分配和划分。例如离婚时或者一方配偶死亡后财产的分配。这种财产制度合同允许夫妻选择财产独立制或者选择根据双方意愿一致的财产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 其次,婚姻财产合同可以约定财产赠与,从而保护配偶及子女的利益,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金钱。 

◆ 再者,婚姻财产合同可以约定当夫妻一方死亡时,财产的分配,例如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及夫妻控制占有的财产,而这种约定和遗嘱不一样。遗嘱可以指定任何人,但这种约定只能保护配偶及子女。但是,这种约定是可以通过遗嘱来修改的,除非在此婚姻财产合同中注明不可撤销。 

婚姻财产合同的修改。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的任何时间修改此婚姻财产合同,当然也可以重新订立新的合同,但是新合同的签订应该面对所有旧合同签订时涉及的人员,并且获得一致同意。但是,如果有受益人因为婚姻财产合同的变更而遭受损失,那么他可以申请法院对导致损失的修改无效。 例如:修改合同约定丈夫把未还完车款的汽车赠与给妻子,为了规避车行追究此车辆,车行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此车辆。

家暴或性伤害情况下如何解除租约

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个租约还未到期,可以提前解除租约的特例情形。如果你是租客,你的租约还没有到期,但你或和你一起生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危害或者性骚扰危害,你可以以此为由提前解除租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或性骚扰伤害?

家庭暴力指来自配偶或者前任的暴力伤害。性骚扰伤害可以来自任何人,不管受害人认不认识,只要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子女在所居住的房子遭受了侵害、威胁、恫吓、猥亵等伤害。

二、遭受此等情形该怎么办?

首先,报警并不是提前解除租约合同的必要条件手段。你应该先尝试和房东商量达成一致提前解除租约。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你可以寻求一些帮助解除租约,例如可以求助Centres d’aide aux victimes d’actes criminels (CAVAC)或者 des Centres d’aide et de lutte contre les agressions à caractère sexuel (CALACS) ,所获得的帮助都是免费的。

三、具体步骤

首先,第一步要申请相关凭证,它可以证明你需要提前解除租约的理由请求,你可以去bureau du Directeur des poursuites criminelles et pénales或者 去 palais de justice 获取填写相关表格(DEMANDE D’ATTESTATION EN VUE DE LA RÉSILIATION D’UN BAIL POUR MOTIFS DE VIOLENCE OU D’AGRESSION À CARACTÈRE SEXUEL)。这一步骤是全免费而且隐私是可以获得保护的。

第二步要书面通知你的房东,当你获得凭证后,你要转交给你的房东一份凭证复印件,书面表达你要提前解除租约的愿望,这个avis可以从Régie du logement.官网上下载使用。

保留好你通知房东的证据,你可以采用寄挂号信的方式,或者请执行官送达,或者当面递交并注意签字接收。

四、期限

如果你把凭证和通知(avis)都全部交给房东了,那么他不可以拒绝你提前解除租约的请求。

这里要特别注意:递交给房东凭证和avis并不能自动导致租约解除,就算你已经搬离住所,你也应该遵守此等情形下解除租约的期限要求,这段时间你还要支付房租,不然房东可以追诉。

期限要求:如果你的租约是1年或者以上,这个期限是自你递交凭证和avis给房东之后两个月;如果你的租约少于一年,那么这个期限是自递交凭证和avis之后一个月。

离婚怎样进行家庭调解

婚姻走向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以为要诉讼打官司才能解决离婚的问题。

其实魁北克存在一种家庭调解模式,是离婚时夫妻双方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离婚问题,而是由特别调解员介入的程序。

它并不是必须强制的,一方可以拒绝参加或者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程序。分手的双方必须要出席调解会,会议结束后,双方会收到一个出席证明,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这究竟是怎样一种模式和程序。

一、家庭调解员

调解员引领引导整个调解程序,帮助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最后达成一个公平的协议。

调解员对双方一视同仁,他会保障每一方都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和希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协议是保密的、隐私的。调解员的角色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他不能给出裁决决定,也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给予司法建议。他只能给予一般的司法信息。

调解员可以随时终止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没有律师参与的,但当事人可以事前或事后咨询律师或者公证律师有关司法建议。

二、家庭调解程序

家庭调解程序一般涉及主要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比例问题、抚养费问题,以及对收入低的一方的赡养费问题,还有财产的分配问题,这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调解程序。

家庭调解程序一般分三个步骤,会出现多次出席调解:

1、评估情况:这个步骤,调解员要给双方解释程序和调解中的角色问题,对双方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状况进行评估,找出争议点,确定后续调解进程,让双方写下对调解要求和条件。让双方签订调解合同。

2、商讨阶段:调解商讨阶段,调解员尝试解决双方不一致观点,最终能够达成一致。

3、准备协议:调解会议结束后,调解员要起草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并转给律师提交法院以获得与协议内容相符的离婚判决。

三、家庭调解费用

夫妻双方要支付调解员调节费,但通常会有一定时间的免费额度,如果他们有未成年人抚养。

一般情况下,涉及离婚判决的,有5个小时的免费额度;涉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有2个半小时的免费额度;涉及改变之前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调解,有2个半小时的免费额度。

魁北克离婚,家庭财产怎样分

在魁北克离婚时,家庭财产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是一人一半分割的,就算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但是还是属于婚姻家庭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

所以大家会想知道什么是属于婚姻家庭财产?离婚时又是怎样进行分割?我将分2-3期专栏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魁北克民法制度下婚姻家庭财产的范畴与分配。

一、婚姻家庭财产包含哪些财产?

1、家庭主要居住地及相关家庭用途住所。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maison;供家庭使用的度假屋、度假房;度假房车;一些类型的船只等。

2、保障家庭主要生活的物品。

例如:动产(沙发、床、桌子、橱柜等);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炉头、微波炉、电视机、音响设备等);艺术品陈设品(油画、雕塑等)。

3、用于家庭使用的机动车。例如:普通汽车;度假使用机动车;货车。

4、婚姻存续期间退休基金。例如REERS、退休金等。

二、哪些不属于婚姻家庭财产的范围?

1、不属于婚姻财产范畴的。

例如: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办公使用的动产;由家庭成员使用的电脑原则上属于家庭财产,但如果只属于夫妻一方专属使用的不在此列。

2、赠与的礼物。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礼品不作为婚姻家庭财产范畴。

例如:夫妻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的作为生日礼物的汽车,在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就算它作为家庭使用也不属于婚姻家庭财产。

3、继承的遗产。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婚姻财产范畴。

例如:一方继承祖母遗留的橱柜,就算在婚姻家庭中使用,也不能作为家庭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二、哪些不属于婚姻家庭财产的范围?

1、不属于婚姻财产范畴的。

例如: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办公使用的动产;由家庭成员使用的电脑原则上属于家庭财产,但如果只属于夫妻一方专属使用的不在此列。

2、赠与的礼物。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礼品不作为婚姻家庭财产范畴。

例如:夫妻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的作为生日礼物的汽车,在离婚时不需要分割,就算它作为家庭使用也不属于婚姻家庭财产。

3、继承的遗产。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婚姻财产范畴。

例如:一方继承祖母遗留的橱柜,就算在婚姻家庭中使用,也不能作为家庭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但是现实中真正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配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今天这期专栏,我将给大家介绍两个离婚时家庭财产的计算和分配的例子。

实例一

例一:A和B 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属于每个人的财产不同。

属于A的财产如下:婚姻共同居住的房子、1/2的家具。

属于B的财产如下:1/2的家具、家庭使用的汽车。

财产价值如下:

1、自住房价值200000$,贷款还剩50000$

2、家具价值 20000$ 

3、汽车价值 15000$

首先我们要确定属于家庭财产的范围。根据上期介绍的内容,我们知道房子、家具、汽车都属于家庭财产。

其次我们要确认家庭净资产的价值:

房子200000$-50000$=150000$

汽车15000$-0$(负债)=15000$

家具20000$-0$(负债)=20000$

最后我们要计算各自分配的价值:

1)150000$+10000$ (1/2家具)=160000$/2=80000$  所以A 应当给B 80000$

2)15000$(汽车)+10000$(1/2家具)=25000$/2=12500$  所以B应当给A 12500$

1)项-2)项=80000$-12500$=67500$

所以A和B的离婚财产最后分配价值是:A要给B67500$,B不需要给A。

实例二

例二:C 和D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属于每个人的财产不同。 

属于C的财产如下:婚姻共同居住的房子、ABC公司的股份。

属于D的财产如下:家具。

财产价值如下:

1、自住房 价值200000$,贷款还剩25000$,房子是C 结婚前就买的。C 和D结婚时,房屋价值100000$,贷款剩40000$。

2、家具价值 20000$ 

3、ABC公司股份价值 100000$

首先属于家庭财产的范围是:房子和家具,股份不属于。

其次我们要确认家庭净资产的价值:

房子200000$-25000$=175000$

家具20000$-0$(负债)=20000$

但是这里面有一部分价值是可以规避的,因为C在结婚前就是房子的主人。计算如下:

结婚时房子的净价值是:100000$-40000$=60000$, 

婚后房屋增值:200000$-100000$=100000$

允许规避减免的价值是:

婚后增值x 结婚时净值÷结婚时价值=100000$x(100000$-40000$)÷100000$=60000$

我们减去可以规避豁免的价值,175000$(房子当下净值)-60000$(结婚时房子净值)-60000$(豁免的价值)=55000$

最后我们要计算各自分配的价值:

C应该给D :  55000$/2=27500$

D应当给C: 20000$/2=10000$

最后C应当给D : 27500$-10000$=17500$

附:魁北克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和结婚形式

第365-366条,结婚应在具有法律资格的人面前缔结并且有两名证人作证。

司法部长任命的高级法院的书记官或主力书记官具备主持结婚仪式的资格。

公证师,以及司法部长任命的市长,市政官员具备主持结婚仪式的资格。

此外,如神职人员、牧师经司法部长授权具备主持婚姻仪式资格。

第368-371条,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公告应在结婚日之前20日前在仪式举行地点张贴告示。

婚姻公告应当写明结婚人姓名、住所、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基于正当理由,可以准许免除婚姻公告。

如果公告后第20天起计算3个月没有举行婚姻仪式,需要重新进行公告。

第373条,婚姻主持人应当在举行仪式之前查明双方身份,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手续。

还应特别查明结婚人是否再婚以及是否已经解除前婚姻。

如果结婚人是未成年人,还要查明他的监护人是否同意他们结婚。

第374条,主持人应在证人面前向结婚人宣读本法第392-396条的规定。

还应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结为夫妻的声明,然后宣布他们结婚成立。

第二章:婚姻的证明

第378条,婚姻应由结婚证书证明,但本法允许其他证明形式的,不在此限。

第379条,占有配偶的身份可以补充结婚证书的效力。

第三章:无效婚姻

第380条,没有依照本法举行并符合成立婚姻要件的婚姻,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但法院可根据相关情况来决定婚姻的效力。

第381条,不管婚姻因为何种原因无效,均不得剥夺子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受婚姻无效的影响。

第382-383条,婚姻虽然经宣告无效,但对善意的配偶仍有效力,应对当时推定的财产权进行清算。如配偶均为恶意,则各自取回自己的财产。

第384条,如果仅一方配偶为善意诚信,该配偶可以取回其财产,或者申请清算他或她婚后取得的财产权。

第385条,诚信的配偶有权取得婚姻赠与,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可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宣布赠与失效或消减赠与额。

第389条,婚姻无效消灭配偶之间请求抚养的权利,除非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经当事人请求裁决一方配偶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请求权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否则时效届满时此权利自行消灭。

第390条,如果法院裁决支付抚养费或者保留抚养请求权,它可以在宣告婚姻无效后的任何时间宣告抚养权消灭。

第四章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391条,无论采用什么种类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都不能做出违背本章的规定。
  • 第39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同等权利,夫妻间负有互相尊重,忠实,救援,协助的义务。还负有同居义务。
  • 第393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保留各自的姓名并以该姓名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力。
  • 第394条,夫妻双方共同保障家庭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共同行使亲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事务。
  • 第395条,夫妻双方共同选定家庭住宅,如未明确选定,推定家庭成员居住并从事主要活动的住处为家庭住宅。
  • 第396条,夫妻双方按照各自能力比例分担婚姻生活费用。夫妻一方可以以承担家务劳动的方式分担上述费用。
  • 第397条,一方配偶为家庭当前需要订立的契约也完全约束另一方配偶。但若一方配偶事先告知缔约方不愿受此等契约约束,则他不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
  • 第398条,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理自己从事与家庭物质与精神生活相关的行为。
  • 第399-400条,如果夫妻双方就行使权利义务意见不一,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应尽力促使双方和解,基于家庭利益做出裁决。
  • 第401条,未经他方配偶同意,任何一方配偶不得转让,抵押家用动产,家用动产包括不知或装饰家庭住宅的动产,装饰包括画及其他艺术品,但不包括收藏品。
  • 第402条,未同意或未批准处分家庭动产的一方配偶可以申请宣告此等行为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403-405条,对于用作家庭主要住宅的,任何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该不动产,或抵押,或出租。

第二节:家庭住宅

  • 第406条,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配偶不得处分他方配偶享有的使用家庭住宅的权力。
  • 第407条,申报家庭住宅可以由配偶双方或其中一人申报。申报家庭住宅也可以通过在一份公布的文件中做出。
  • 第408-409条,在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经任何一方配偶申请,法院可以授予承租家庭住宅的配偶对此住宅的租赁权。
  • 该授予一经送达出租人对其具有约束力,并解除原承租人基于合同的权力义务。
  • 第410条,在分居,婚姻解除或者婚姻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将一方配偶的家用动产授予他方配偶所有或使用。法院也可以将家庭住宅使用权授予照管子女的一方配偶。
  • 第411条,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授予家庭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按照法院确定的条件,尤其按照以现金或分期付款方式偿付差额的条件生效。如果偿付差额按照分期付款方式的,法院要确定期限和条件。
  • 第412条,授予所有权的法院裁决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三节:家庭财产

第一目:家庭财产的设立

第414条,婚姻导致家庭财产的设立,是由夫妻双方的某些财产构成,而不论任何一方享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415条,家庭财产一方或另一方配偶所有的下列财产组成:家庭住宅和对此住宅布置或装饰的动产,以及用作家庭使用的机动车辆,以及婚姻期间退休基金,养老保险及由此产生的收益。

家庭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根据魁北克养老保险法或计划在婚姻期间的已登记收入。

如果婚姻以一方配偶死亡而解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收入及授予生存配偶抚恤金及设立的退休金保险带来的累计收益,不属于家庭财产。

在婚前或婚姻期间配偶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也不属于家庭财产。

第二目:家庭财产的分割

第416条,在分居,离婚或者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价值扣除债务之后平均分配。

如果在分居时就已经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在之后的婚姻解除时无须进行新的分割。

第417条,家庭财产的净值根据配偶一方死亡之日,或者在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判决之日,由组成家庭财产的物件价值和负债决定,该财产依照市场价值计算。

第418条,一旦确定了家庭财产的净值,应从中扣除属于一方配偶的包括在家庭财产中结婚时的净值,同样,如果一方配偶因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也应当从中扣除。

家庭财产中在结婚时为一方配偶的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投资收益,也应当进行扣除。

第419条,家庭财产的分割以给付款项或者这架受偿的方式进行。

如以折价受偿的方式分割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商定转移家庭财产之外的财产所有权。

第420条,分割家庭财产时,法院可以授予一方某些财产,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裁决一方对另一方负债,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间分期履行债务。

第421条,在一方配偶死亡或者提起分居,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前一年内,家庭财产中的某项财产被让与或被侵占而且没有以其他财产替代,法院可以裁决向如果该财物留在家庭财产中可受益的一方支付补偿金。

第422条,如果婚姻存续短暂,如果按照等额分割将导致不公正,经申请,法院可以裁决排除等额分割规则,并裁决不分割关于魁北克养老金或其他类似保险的登记的收入。

第423条,夫妻双方不得以契约或其他文件放弃其在家庭财产中的权力。但自一方配偶死亡或者在得到离婚,分居或婚姻无效判决时起,配偶一方可以通过公证文件全部或部分放弃此等权力,在离婚,分居,或婚姻无效诉讼中,一方也可以通过书面向法院做出声明放弃此等权力。

这种放弃权力应当登记在债权和动产物权登记处。

第424条,一方配偶以公证文件所做的放弃分割家庭财产的文书,可以因特殊损失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而宣布无效。

第四节:补偿金

第427条,法院在宣告分居,离婚或者婚姻无效时,可以考虑夫妻财产制以及婚姻契约规定的不公平性,裁决一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另一方以财产或服务方式对前者的财产增值做出的贡献。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配偶死亡的情况。

第428条,为合作的配偶可以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对另一方的财产增值做出的贡献。

第429条,如果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对于补偿金,法院确定数额,必要时可以确定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或者分期付款或者授予特定财产的方式支付补偿金。

第430条,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支付部分补偿金。

下期专栏,会继续给大家分享《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条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第456条,任何一方配偶个人所有的证券因分红取得的证券仍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变现和贴现为任何一方配偶个人所有的证券得到的溢价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457条,任何一方配偶个人所有的企业的经营收入仍为该配偶的个人财产。

第458条,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为个人财产,但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已收到或到期的从它们产生的孳息和收入为婚后所得。

第459条,除非已经明确为个人财产,不然全部财产均推定为婚后所得。

 第460条,一方配偶无法证明为排他性个人财产或婚后所得任何财产,推定由配偶双方按均等的份额共有。

第二目 财产管理和债务责任

第461条,夫妻双方均有权管理,享有和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

第462条,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配偶不得无偿处分婚后所得,但小额财产或习俗礼物,除外。

 第463-464条,夫妻双方各自以其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对其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夫妻财产制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配偶无须对他方配偶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法第397条和398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目 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解除和清算

 第465条,婚后所得共有制因以下原因解除:

1, 一方配偶死亡

2, 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夫妻财产制

3, 得到离婚,分居或财产分割的判决

4, 一方配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失踪

5, 婚姻无效,即使该婚姻也产生某些效力

第467条,解除婚后财产共同制后,配偶各方均保留其个人财产。

第469条, 放弃分割份额应以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声明为之,应登记在债权和动产物权登记处。

第470条,一方配偶放弃分割的,他方配偶的婚后所得中有权的到份额仍属该他方配偶。

第471条,侵占,隐匿,浪费或恶意管理婚后所得的配偶丧失对他方配偶婚后所得的份额。

第473条,如果婚后所得共有制因一方配偶死亡解除,而生存的配偶已经接受死亡配偶的婚后所得的分割份额,死亡配偶的继承人可以接受或放弃生存配偶的婚后所得的分割份额。

第475条,接受一方配偶的婚后所得的分割份时,首先将该配偶的财产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个人财产,一部分为婚后所得财产,然后,起草一份说明。

第481条,一旦清算完应该做出的补偿,可以确定婚后所得的净值并在配偶间均分,持有财产的一方可以以现金或折价受偿的方式向都覅那个配偶清偿其负欠的份额。

第482条,如果婚后所得共同制因为配偶死亡或失踪而解除,另一方配偶可请求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或以用于家庭生活的家庭住宅和动产折价受偿他应得的差额清偿。

第483条,如果各方不能就财产估价达成一致,由他们共同指定的专家估价,不能共同制定的,由法院指定的专家估价。

 第485-487条,约定分别财产制,配偶双方各自均对全部财产享有管理,享用及自由处置,配偶双方无法证实其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推定配偶双方按均等的份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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